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6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意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7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賴意峯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於民國97年4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該訴狀1件在卷,依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附具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