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550號債權人 楊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耀盛鞋業有限公司紀淑琴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張全宏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確認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紀淑琴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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