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96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1896號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192,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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