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33號

原告 張清傳

被告 吳錡進吳慶進

陳瑞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吳錡進即吳慶進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錡進即吳慶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錡進即吳慶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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