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調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方惠蘭
代 理 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重新繕寫起訴書(記載
適格之當事人姓名住址、正確訴之聲明及完全原因事實),
並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補正:
㈠坐落屏東市○○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標
示部、所有權部(全體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地籍圖謄
本。
㈡門牌號碼為屏東市○○街○○巷○號房屋稅資料(須有全部網
稅義務人資料)。
㈢系爭土地使用狀況及照片。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被告之姓名僅記載「游○○」、「游
**」,並未記載其姓名,起訴顯有不合程式,請原告重新
繕寫起訴書(記載適格之當事人、正確訴之聲明及完全原因
事實),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對造。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請原告補正:
㈠坐落屏東市○○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標
示部、所有權部(全體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地籍圖謄
本。
㈡門牌號碼為屏東市○○街○○巷○號房屋稅資料(須有全部網
稅義務人資料)。
㈢系爭土地使用狀況及照片。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