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53號
原   告  羅先助
被   告  王耀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屏補
字第37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亦
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
書等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查詢簡答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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