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務人 徐火山
徐振雄 許菊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920,000元│100年12月6日起至│百分之3.09│101年1月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4,290,000元│100年12月6日起至│百分之3.09│101年1月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6,450,000元│101年5月10日起至│百分之3.09│101年6月1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