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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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辛○○被告丁○○
乙○○戊○○甲○○庚○○丙○○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九十年一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救字第二四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六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且該裁定已因原告未於五日內提出抗告而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是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 重訴 字第 31 號裁定(90.02.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 抗 字第 2892 號(9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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