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惟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元,折合新台幣玖萬玖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尚不足新台幣捌萬叁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昭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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