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高銘傳 被告 董家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1.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陳述: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405號起訴書所述被告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的犯罪事實,訴請被告損害賠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部分已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以上的規定,原告訴請被告損害賠償,以及獲得勝訴判決後的假執行聲請,都應該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施志遠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