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龔惠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