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郭仁賢 被告 王寶琴
謝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1,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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