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上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簡上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原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秀枝 選任辯護人 蔡孟遑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107年度桃原簡字第19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126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依通常審判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許秀枝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許秀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28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2段與健行路口,見告訴人 丁健龍 停放該處價值不詳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無人看管,徒手將該機車牽引竊得離去,嗣告訴人查覺遭竊,旋向巡邏警員告知遭竊,嗣於同日凌晨1時5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許秀枝涉有本案竊盜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丁健龍於警詢時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雖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徒手牽引甲車離去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我當時是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前往上址便利商店借用廁所,故將乙車停放在該便利商店前,而與甲車停放位置接近,因甲、乙兩車外觀相似,所以離開時將甲車誤認乙車,始牽引甲車離去等語(見桃原簡字卷第17至19頁)。辯護人則以:甲、乙車無論係廠牌、出廠年份、外觀均相似,被告當晚又服用「樂必眠」藥物,而產生順行性健忘、無意識之行為,確有可能誤牽甲車而未發覺等語(見原簡上字卷第93至
95、227至228、241至249頁),經查:
㈠被告有於107年7月28日凌晨1時5分前之同日凌晨1時許,徒手牽引告訴人停放在桃園市○○區○○路2段與同市區○○路口之甲車離去, 嗣經 告訴人自該址便利商店購物後走出店外,發覺該輛機車遭竊,即報請巡邏警員 何宗耘 處理,旋為警員何宗耘於同日凌晨1時5分於同市區○○路○段○○○號前查獲被告坐在甲車上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陳明確(見偵字卷第6頁反面、第34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健龍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查獲警員何宗耘於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卷第11頁至第12頁反面、原簡上字卷第109至117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1張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13至17、19至23、25頁),該等事實,雖可認定,惟被告牽引甲車離去是否出於誤認?其當時是否確有為自己不法之意圖?非無研求餘地。
㈡被告辯稱其於107年7月28日凌晨0時因服用醫師所開立之「樂必眠」膜衣錠(ZOLNOXFilmCoatedTablets)藥物,產生健忘、無意識之副作用,始誤牽甲車等語(見原簡上字卷第93至94頁),且提出「樂必眠」膜衣錠藥品說明2紙附卷(見原簡上字卷第97至99頁),復經本院向新英診所調閱被告就診資料,於案發前(27)日確實有因長期失眠焦慮、頭痛等症狀至該診所就醫,醫生開立「ZOLNOXF.C.TAB.藥物予以治療等情,有被告門診掛號單1紙在卷可查(見原簡上字卷第69頁),則被告辯稱其於案發前曾服用「樂必眠」藥物一節,並非虛妄。又被告於107年7月28日之警詢筆錄製作時間為該日上午5時40分至同日上午6時8分止,有該日之警詢筆錄1份存卷可憑(見偵字卷第6至7頁),復參證人何宗耘於審理時所證當日凌晨查獲被告後,先將被告帶回派出所,被告表示有服用安眠藥(即「樂必眠」藥物,下同),故其先睡在居留室,白天再製做筆錄等情(見原簡上字卷第111頁),可認被告於案發後已經數小時之睡眠才開始製作警詢筆錄;而經本院就被告警詢錄影光碟畫面勘驗結果如附表一所示(僅擷取與本案有關部分),有本院108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原簡上字卷第
158至168頁),其中如附表一編號㈠、㈡所示之勘驗結果,被告表示「醒過來才知道」為什麼事情在警局作筆錄,並表示「拿錯車啦,唉,丟臉死了」、「我就是已經準備11點多要好好睡覺」、「我現在吃個兩個安眠藥這樣,啊怎麼會這麼快就消,還暈暈的」,被告對於警員詢問其在案發地點被查獲時正在做何事,被告亦表示「我不記得」、「我就沒有印象了(搖頭)」、「我想睡了,我眼睛緊緊的」,警員再詢問被告在何地點竊取甲車,被告表示「我不知道(搖頭)」,並閉上眼睛、頭輕微搖晃後低頭用右手大姆指撐住眉心後又抬頭張開眼睛,又再低頭用大姆指撐住眉心,再抬頭稱「我都已經,實在太想要睡」,警員再問被告用什麼方式偷車,有無使用工具,被告稱「用牽的」、「沒有(使用工具)。就是頭暈暈啊,奇怪~我一直可能在想說,啊,離近一點家裡啦,也好」,警員給被告觀看甲車的照片,被告表示「我沒有印象餒,沒有啊。」、「沒有印象(右手撐臉、搖頭),我在找我的車啊糊里糊塗啊,頭很暈啊。」,警員再問被告為何要偷甲車,被告說「回家啊」,警員向被告確認其竊取甲車之目的係為返家,被告又答「對~到健行,那個至善街啊(笑),啊我這兩天鑰匙另外一把鑰匙,無緣無故不曉給我掉到哪裡,我想說啊又要掉一個,這樣(打哈欠)」,警員則認為被告供詞矛盾,再問其有無以甲車另犯他案,被告稱「在走路都已經想要睡覺的要死,還有還有精神想幹嘛幹嘛,只想回去睡覺。(揉眼睛、打哈欠、右手撐頭、閉眼、輕微搖晃打盹)」等情,則可見被告即使在已補充數小時睡眠之情況下製做警詢筆錄,其精神狀況仍然相當不佳,且一開始即表示睡醒才知道為何會在警局製作筆錄,對於查獲經過並無印象,而警員詢問其有關竊取甲車之事使用「偷」之字眼,被告雖幾度為肯定之陳述,看來似乎承認自己竊取甲車,然其餘回答之主軸,卻仍圍繞在其當時因服用安眠藥導致頭很暈,非常想睡覺,是在找自己的車,要牽車回家,也提到自己又掉鑰匙的事情,並表示對甲車沒有印象,看似矛盾,但由被告回答警員之前後內容以觀,應係其因精神不佳,並未注意到警員詢問其有關甲車之事使用「偷」之字眼,而以被告製作警詢筆錄時猶如此精神不濟,其歷次辯稱因服用安眠藥,頭暈,很想睡覺,出於誤認始牽引甲車之辯解,非全然不可採信。
㈢如附表一編號㈢所示之勘驗結果,警員問被告如何選中甲車,被告表示「可能以為這是我的摩托車(右手撐頭)」,警員向被告確認「你以為是你的摩托車」,被告答「是」,警員再詢問被告牽引甲車之路線,被告回「往大業路就可以走啊」、「為就我住的地方很近啊,那邊(揉眼睛右手撐頭、呈現閉眼睛狀態、右手撐頭、搖晃頭部)」、「我就是去餵雞」、「我去那個大德街的菜園,菜園去去養那個兩個雞」;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之勘驗結果,警員詢問被告如何走到「大業路」,被告表示「我騎我那臺啊」、「771那個啊」;如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勘驗結果,警員不斷向被告確認餵雞後之路線,被告簡短回答後表示「我就不知道了,奇怪,沒有印象」、「嘿啊,可能那個藥啦,一直想趕快回去睡覺啦」、「 矮優 ,才叫醫生拜託拜託醫生給我幾顆安眠藥」;如附表一編號㈥所示之勘驗結果,警員再次詢問被告「為什麼要牽那臺車?」,被告仍稱「就是不知道啊,就是不知道咩,就以為是我自己的摩托車而已啦這樣,搞糊塗了」,警員復詢問被告當時有無服用藥物,被告答「有~就醫生開的讓我好睡覺的安眠藥,醫生就開吃一粒,可是我給他吃一粒半啦(笑),難怪已經想要昏昏的」;如附表一編號㈦之勘驗結果所示,被告表示自己所言實在,警員再詢問被告有無意見要補充,被告方稱「就是因為一定是那個就是我吃醫生昨天開的藥物給我吃,一開始有點昏昏沉沉想睡了,啊我那個鑰匙時常掉,啊我還有摩托車的鑰匙掉在哪裡我才要牽,用牽的比較離地方近,我是拿錯了。真的啦,有點想睡了那時候」、「(我鑰匙常常掉)所以我才要用牽的,離地方近一點(聽不清楚)那個鑰匙頭本來是要換了啦,什麼鑰匙也是可以打開」等情,顯見被告在警員的反覆詢問下,仍表示因為服用安眠藥物,而昏昏沉沉,迷迷糊糊,對於自己何以牽引非自己所使用之甲車一事沒有印象,只能記得當時是騎乘自己使用的乙車出門餵雞,將乙車停在商店後,本來是準備要騎乙車離開,因為車鑰匙不見,加上離家不遠,就用牽引的方式將車移置離自己住處較近之處,以被告警詢時距離案發時較近,本較無時間思索利害關係而編造不實情節,且以其當時如此精神不濟之情況,回答警員時語句自然不假思索,已難認其係臨訟杜撰找不到鑰匙、牽錯車之情節。
㈣證人即被告女兒 林雅玲 於審理時證稱:我母親 林秀枝曾辛得 因工作關係住在一起,且需要使用到乙車,但我母親曾經酒後駕車,我父親不放心,在徵得曾辛得之同意後,將乙車登記在曾辛得名下,而由我母親實際使用。我母親因本案於
107年7月28日下午從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釋出來後,我們一起坐車回家,她在途中跟我說她的乙車停在便利商店那邊,請我去把車騎回桃園市○○區○○街的家,我就在同市區○○路2段與健行路口的便利商店下車,而在便利商店門口右邊靠近停車格的位置找到乙車,車鑰匙在車前置物籃的手套箱裡,我發動乙車騎回至善街的家等語明確(見原簡上字卷第212至216頁),並有乙車行照影本、照片各1張存卷可憑(見原簡上字卷第57、59頁),而被告前於100年、
106年間各因酒後駕車致生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原簡上字卷第29頁正、反面),可徵證人林雅玲所證乙車未登記在被告名下之原由屬實,且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之勘驗結果,警員詢問被告如何走到「大業路」,被告表示「我騎我那臺啊」、「771那個啊」等情,可見被告於警詢時即已說出乙車之車牌號碼(BMW-771號)尾數為「771」,並非於審理時始杜撰乙車之存在,益徵證人林雅玲所證於案發當日下午,依被告之指示在上址便利商店前,找到被告所停放之乙車等情屬實。
㈤對照甲、乙車之照片、甲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乙車行照影本(見偵字卷第20、25頁、原簡上字卷第57頁),可見甲、乙車無論在廠牌(均為「山葉」)、出廠年份(西元2005年、西元2007年)、外觀(均為車頂黑車身銀)均相同或相似,如一般人不特別留意車牌號碼,一時之間本難察覺兩車之不同,已有誤認之可能,而以本案之情況,被告於當時已因服用安眠藥物而精神不濟,甲、乙兩車停放地點又相當接近,其未預料到會有外觀相似之兩車同時停放,而未在非常想睡覺之情況下打起精神比對、確認,再一時找不到鑰匙,未即時發動車輛等情,以致於誤牽甲車,實非不能想像,不能以事後角度觀察,認為被告如能仔細比對車牌號碼或外觀,怎會不能發現甲、乙車之不同,而認其所辯不可採信。
㈥原審即以被告自承患有腰椎疼痛之疾病,無法久站、久走,難以牽引甲車行走,而甲、乙車外觀不同,被告未有再次嘗試發動甲車或察覺該車是否有誤,反逕而甲車離去與常情相悖云云,然甲、乙車之外觀確有相似之處,被告當時因精神狀況不佳,將甲車誤認為乙車,又一時找不到鑰匙,才在沒有確認之情形下,牽引甲車離去,並非不可想像之情況,業如前述,況被告當時係騎乘乙車至上址便利商店,其要離開便利商店時,既然已有乙車可供代步,何須大費周章,強忍病痛,以徒手牽引之方式竊取甲車離開?再被告本案查獲地點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有刑事案件報告書
1份存卷可參(見偵字卷第1頁),而該址與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街之住處確實相距不遠,如當時被告認為甲車是自己所使用之乙車,只是找不到鑰匙而無法發動,即便有病痛,會想以手牽引或上車以腳推進(如後述)等方式,將甲車移至自己住處或住處附近,實無與常情相悖。
㈦證人何宗耘於審理時證稱:我於案發當日凌晨在上址便利商店附近執行巡邏勤務時,丁健龍跟我招手說他的甲車不見了,我就在附近繞,至上開查獲地點看到許秀枝坐在甲車上,用腳去推行機車前進,我當時有穿警察制服,便盤查她,請她下車,但她堅持要離開,我就說如果她再這樣我就要用強制力請她下車,她才下車,而我詢問她為何會坐在甲車上,她都回不知道、不清楚,並沒有提到牽錯車的事情,回派出所時,她才提到牽錯車的事,我就用監理閘門去查詢她名下的機車,有查到車牌號碼,但在現場附近沒有找到等語明確(見原簡上字卷第109至111、114至117頁),則如被告所辯其當時係誤認甲車為乙車等情,自被告之角度,其自認為並無違法之情,故不理會著制服之警察即證人何宗耘,堅持要離開,非無可能,而被告下車後面對證人何宗耘提問為何坐在甲車上,其第一時間發現其係坐在甲車而非乙車上,故回答不知道、不清楚,直到回派出所,回想推斷自己可能牽錯車等情,實與如附表一所示勘驗結果,即被告於警詢時與警員之詢答內容,亦相類似,均可見被告對於其當時因精神狀況甚差,對於如何誤認甲車之過程並無印象,在其主觀認知上,其當時牽引者為乙車,但實際上卻是甲車,再看甲、乙車之外觀相似,才推斷自己認為可能是出於誤認,而為上開辯解,本院認為非不能採信。而警員何宗耘於案發後至甲車失竊地點找尋被告所使用之車輛時,係以被告姓名檢索車牌號碼,故無找到被告名下機車停放在該處,然乙車係登記在曾辛得名下乙節,亦如前述,是警員 何宗耘斯 時當然沒有找到乙車,是不能以此認為被告未將乙車停放該處。
㈧至於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問:是否於107年7月28日凌晨
1時,在桃園市○○區○○路2段與健行路口,竊取K9Z-98
5號重型機車一臺?)答:是。(問:如和竊取上開物品?)我忘記怎麼偷了,我就是因為騎這臺車才被警察抓」等語(見偵字卷第34頁反面),然經本院就偵訊光碟勘驗結果如附表二所示,有108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原簡上字卷第169至174頁),被告對於檢察官詢問其有關竊取甲車之事使用「偷」之字眼,雖一度肯定,然關其回答內容,仍表示不知道、忘記騎乘甲車之過程,並提到自己是騎乙車(「(問:那你被警察查獲的時候你騎的是那臺車?)答:不是,我的是771【乙車車牌號碼尾數】餒~),可認被告於偵訊時並未自白竊取甲車,該偵訊筆錄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件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原審判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對被告論罪科刑,未適用通常程序審理,所踐行之簡易處刑程序違背法令,為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後,撤銷原審判決,以第一審法院之地位自為第一審判決,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
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附表一:被告之警詢光碟勘驗結果┌───────────────────────────┐│◎編號㈠││警員:那個你知道你因為什麼事在這邊做筆錄嗎(打哈欠)││?││被告:醒過來才知道。││警員:醒過來才知道,啊是什麼事情?││被告:是因為我這幾天都沒有什麼睡,又病痛啦。?││警員:啊是什麼事情?││被告:(停頓一下)拿錯車啦,唉,丟臉死了,這樣也要.││..(笑)││警員:(笑)所以你就是涉嫌竊取他人機車,被我們當場查││獲啦,對不對?││被告:嗯(笑),我就是已經準備11點多要好好睡覺,才吃││個...││警員:誰吵你睡覺?││被告:我現在吃個兩個安眠藥這樣,啊怎麼會這麼快就消,││還暈暈的(搖頭),我記得有...││警員:警員方在107年7月28號1點5分○○○區○○路2││段220號前(郭打哈欠)查獲你什麼事情,你那時候││在幹嘛?你有沒有記得你那時候在幹嗎?││被告:我不記得。││警員:不知道喔,你那時候在牽機車啊,你那時候用牽的啊││被告:我就沒有印象了(搖頭),我想睡了,我眼睛緊緊的││眼睛。││警員:沒有印象啦齁。││被告:那時候同(抓左耳)...││警員:啊現場查獲什麼東西?││被告:不知道啦。││警員:不知道啦齁。啊你知道你怎麼被我們查獲的嗎?││被告:不知道(搖頭)。││警員:不知道啦齁。我現在跟你講齁,我們那時候啦)││(被告閉眼睛、頭輕微搖晃後低頭用右手大姆指撐住││眉心後又抬頭張開眼睛、又再度低頭用大姆指撐住眉││心、又再抬頭)。││被告:可以了嗎?...││警員:你等下啦。(被告打哈欠、打字聲)我這邊跟你講一││下,我們告知你,我跟你講107年7月28號就是今天││早上凌晨1點5分的時候,我們在那邊巡邏,在大業││路二段跟健行路口巡邏,然後那時候兩個民眾跑過來││跟我們講說他的重機車K9Z-985號不見了,機車不見││了,我們在附近找,剛好看到你用手去牽那臺機車,││齁,這邊跟你告知一下,啊你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偷││那部車子?││被告:我不知道。││警員:不清楚啦。││被告:對啊,我都已經已經,實在太想要睡。││警員:啊你怎麼偷的?││被告:我,蛤~。││警員:怎麼偷那部車的?用什麼方式偷的?││被告:用牽的啊。││警員:用牽的啦齁。││被告:啊我...奇怪ㄟ(右手撐臉)。││警員:啊你有沒有共犯?││被告:(右手撐臉)沒有啦。││警員:沒有啦齁。││被告:我可能是有要去買什麼到SEVEN。││警員:你有沒有用工具?││被告:沒有啦。││警員:沒有啦齁。││被告:沒有。就是頭暈暈啊,奇怪~我一直可能在想說,啊││,離近一點家裡啦,也好(聽不清楚)。││警員:那我們現場,齁我給你看一個照片,我們現場查扣的││臺車,這臺車。││被告:我沒有印象餒,沒有啊。││警員:是不是你偷的沒有印象?││被告:沒有印象(右手撐臉、搖頭),我在找我的摩托車吧││啊糊里糊塗啊,頭很暈啊。││警員:我們攔查你的時候你車上有沒有人?││被告:沒有(搖頭)。││警員:沒有啦齁。啊你偷那臺車要幹嗎?││被告:回家啊。││警員:你偷那臺車要回家。││被告:對~到健行,那個至善街啊(笑),啊我這兩天鑰匙││另外一把鑰匙,無緣無故不曉給我掉到哪裡,我想說││啊又要掉一個,這樣(打哈欠)。││警員:你就是為了回家?││被告:對(打哈欠)。││警員:家就是至善街90巷那個喔?││被告:對,那邊。││◎編號㈡││警員:你講話怎麼這麼矛盾?││被告:怎麼講?││警員:啊你有沒有偷那臺車之後有沒有借其他人使用?那臺││車有沒有借給其他人使用?││被告:沒有,哪有可能。││警員:沒有,好。啊你那臺車有沒有犯其他刑案?││被告:什麼?││警員:就是你那臺車,你騎那臺車有沒有去犯其他的案件?││被告:沒有啦。││警員:沒有齁。││被告:在走路都已經想要睡覺的要死,還有還有精神想幹嘛││幹嘛,只想回去睡覺。(揉眼睛、打哈欠、右手撐頭││、閉眼、輕微搖晃打盹)││◎編號㈢││警員:啊你是怎麼過來的?怎麼去看那臺車的?││被告:蛤?(被告睜開眼睛)││警員:你是怎麼看上那臺車的?││被告:可能以為這是是我的摩托車啦(右手撐頭)。││警員:你以為是你的摩托車?││被告:對。││警員:啊你是怎麼走的?你的路線?你的路線?你是怎麼去││偷那臺車的?怎麼牽那臺車?你是怎麼走的?路線?││你的路線?你是從哪邊走到哪邊?再從哪邊走到哪邊││去牽那臺機車?││被告:因為那個往大業路就可以走啊。││警員:你是大業路直走喔?││被告:嘿啊~││警員:然後去大業健行那個SEVEN,是嗎?││被告:對對對對。因為就我住的地方很近啊,那邊(揉眼睛││右手撐頭、呈現閉眼睛狀態、右手撐頭、搖晃頭部打││)││警員:你是從家裡出發的嗎?││被告:對,對(被告睜眼、點頭),我就是去餵雞啦。││警員:蛤?││被告:我去那個大德街的菜園,菜園去去養那個兩個雞(雙││手摀臉)。││警員:嘿。││被告:這樣啊我可能回來。││警員:回來的時候走大業路喔?││被告:對對對。││◎編號㈣││警員:你是怎麼走走到大業路的?││被告:騎我那臺啊(右手遮臉)。││警員:騎你哪一臺?這臺喔?││被告:771那個啊。││警員:771?││被告:我就不知道啊。││警員: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先從至善街家中出發去大德三街││農場餵雞,餵完雞之後,怎麼離開的,路線?離開的││線,你是走哪條路?餵完雞之後。││被告:應該是往健行路吧,對啊。││警員:往健行路。││被告:對啊。││警員:啊你那時候在大德三街餒。││被告:我從那邊這樣。││警員:你從大德三街然後到大有路?││被告:不是大有路啦。││警員:啊不然呢?││被告:往下去那個健行路啦。││警員:你怎麼直接到,你是直接從大有路然後往健行路這樣││?││被告:對啊。││◎編號㈤││警員:啊之後呢?││被告:我就不知道了,奇怪,沒有印象。││警員:你自己也覺得奇怪喔?││被告:嘿啊,可能那個藥啦,一直想趕快回去睡覺啦。││警員:好,沒關係。││被告:...矮優,才叫醫生拜託拜託醫生給我幾顆安眠藥││。││警員:那個農場有沒有地址?││被告:沒有啦,菜園,這邊的人知道我以前住那裡啊,後來││公園啊(右手撐頭)。││警員:對啊。(被告呈現閉眼睛狀態、右手撐頭、頭部搖晃││打盹、低頭)││警員:啊你的逃逸路線?你牽那部機車是怎麼走的?你牽完││那部機車之後你是怎麼離開的?往哪個方向?(被告││抬頭睜眼)被告:應該是往健行路。││警員:應該是往健行路?我是在大業路查獲你的餒。││被告:在大業路?││警員:對啊我在大業路上攔到你的餒。││被告:啊我就往那個啊,再轉回去啊,大業路再轉回去啊,││到那什麼嗯~向善街那邊SEVEN啊,左轉啊,向善街││的那個...││被告:那個,上面啊,左轉。││警員:你說大業向善喔?││被告:嘿嘿嘿。││警員:大業向善那間SEVEN,所以你是牽完那部機車就直直││地走,大業健行那邊?││被告:對對對(點頭)。││警員:所以你在那個,ㄟ~大業健行那間的SEVEN牽完那臺││機車之後就往那那邊剛剛你講的那個大業向善的SEVE││N。││被告:對,嘿,我想說走那邊比較快,那邊繞比較快。(東││ 張西望 、打哈欠)││警員:啊你是用騎的還是用走的?應該說你是用牽的...││被告:用牽的啦。││警員:用牽的啦齁。││被告:我只是找不到鑰匙就給他牽到...呵呵(笑)~SE││VEN那邊,我還就(聽不清楚)這樣。││警員:啊你的機車車牌號碼叫什麼?││被告:臺灣...我只知道77,3個7啦。││警員:3個7,好吧。││◎編號㈥││警員:啊你為什麼要牽那臺車?││被告:就是不知道啊,就是不知道咩,就以為是我自己的摩││托車而已啦這樣,搞糊塗了。││警員:你有沒有服用藥物?││被告:什麼?││警員:當時你有沒有服用藥物?││被告:什麼藥物?││警員:你有沒有吃藥?││被告:有~就醫生開的讓我好睡覺的安眠藥,醫生就開吃一││粒,可是我給他吃一粒半啦(笑),難怪已經想要昏││昏的。││◎編號㈦││警員:好啦。那你以上所言是否實在?剛剛講的這些筆錄內││容。││被告:實實在在。││警員:實在啦齁。有沒有意見補充?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意││見?譬如說你可能是不是不小心的啦,還是怎樣,是││吃藥想睡所以說牽錯車怎樣的。你剛剛不是這樣講?││被告:就是因為一定是那個就是我吃醫生昨天開的藥物給我││吃,一開始有點昏昏沉沉想睡了,啊我那個鑰匙時常││掉,啊我還有摩托車的鑰匙掉在哪裡我才要牽,用牽││的比較離地方近,我是拿錯了。真的啦,有點想睡了││那時候。││警員:所以我要幫你打。當時因為吃安眠藥所以迷迷糊糊的││?││被告:對。││警員:而且我鑰匙經常掉。││被告:對對所以我才要用牽的,離地方近一點(聽不清楚)││那個鑰匙頭本來是要換了啦,什麼鑰匙也是可以打開││。│└───────────────────────────┘附表二:被告之偵訊光碟勘驗結果┌───────────────────────────┐│檢察官:...是否於107年7月28號凌晨1點,在桃○○○區○○路○段與健行路口,竊取車號000-000重型││機車一臺?有嗎?你有沒有偷?││被告:有。││檢察官:有齁。你如何偷的?││被告:78月吧。││檢察官:有。你怎麼偷?││被告:蛤?││檢察官:有你怎麼偷?你用什麼開開(聽不清楚)偷?││被告:我忘記了。││檢察官:蛤?││被告:忘記了。││檢察官:我忘記我怎麼偷的。那你偷到的機車還給被害人了││嗎?││被告:我有收到啊。││檢察官:我說你偷到的那臺車子呢?就是今天騎這臺機車被││警察嗎?││被告:對啊。││檢察官:我就是因為騎這臺機車才被警察抓。竊盜罪承認嗎││?││被告:蛤?││檢察官:竊盜罪承認嗎?││被告:我不曉得,昨天...││檢察官:就是你偷這臺車,你剛才不是說你偷的?││被告:不可能,我是在找...││檢察官:你剛剛不是問你有沒有偷這臺車,你說對。││被告:偷什麼,摩托車喔?││檢察官:這臺機車,對。││被告:我是在找摩托車。││檢察官:剛才,我剛剛問你,你說是你偷...││被告:不是啦。││檢察官:不承認。││被告:法官你能不能聽我講。││檢察官:我聽你講,我就是聽你講,你才跟我說是你偷的啊││被告:不是,我現在頭很痛才(聽不清楚)...││檢察官:剛剛我問你的時候為何說是你偷的?││被告:我聽不懂。││檢察官:你聽不懂,你聽不懂我的問題嗎?││被告:要講明白一點我才聽得懂。││檢察官:蛤?我說這臺機車是你偷的嗎?││被告:不是啦。││檢察官:不是。為何我問你警詢時稱這臺機車是你偷的?││被告:不是。││檢察官:那你被警察查獲的時候你騎的那臺車?││被告:不是,我的是771餒~││檢察官:那你被警察查獲的時候你是不是騎了一臺車?││被告:我都不知道,因為慌慌張張的,昨天。││檢察官:你被警察抓的時候,你是不是騎了一臺車?││被告:我有車子啊,我有摩托車,不知道。││檢察官:那這臺車是你偷的嗎?││被告:我都不知道。││檢察官:不知道。││被告:嘿啊(聽不清楚)。││檢察官:沒有偷車。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