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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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方登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591元,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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