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温凱蔓温儷棠 代理人 黃文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本院認有命債務人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消債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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