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九○號
聲請人丙○○
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為限定繼承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原住花蓮縣花蓮市○○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死亡)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甲○○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四月內報明債權,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死亡,其繼承人丙○○欲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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