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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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聯証數位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與甲○○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甲○○限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拾伍元,及郵資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