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原告 簡卉君
簡曉彤 簡靖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 黃美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 簡耀祖 (民國105年3月2日死亡)之繼承人。原告於107年7月24日,僅委託被告辦理上開被繼承人所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惟被告竟未經原告同意,於107年11月14日,向地政機關辦理協議分割登記,逕將上開遺產,移轉所有權登記為被告所有。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塗銷上開繼承登記,爰聲明: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茲因被告於本院108年8月6日言詞辯論時,對於原告之上開請求,為認諾。爰依首揭條文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