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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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雄輔佐人何金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俊雄於民國99年9月15日下午6時30分許,駕駛Y2-0776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美村路向柳川東路方向行駛,途經三民西路238號前,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不慎擦撞違規由北向南穿越三民西路之行人 楊冬來 ,致楊冬來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慢性硬腦膜下積水、胸部挫傷、左側第3、5-9肋骨骨折、左側遠端腓骨及左側腳踝骨折、身體多處挫傷(左手、左腳、頭皮)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郭俊雄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楊琬菁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