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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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志銘

選任辯護人李淑珺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吳俊輝

選任辯護人 蘇銘暉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銘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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