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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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96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陳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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