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一二號
聲請人以琳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洪于智法官陳正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