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稅款負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原告峻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稅款負擔人事件,原告應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準備程序期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應載明如下:
(一)原告擬請求被告甲○○給付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利息、違約金之確定數額。
(二)原告是否確定向被告請求賠償因欠稅所致損失?如是,其具體項目、確定數額、證據資料為何?
二、原告委任被告之證據資料(如委任契約等)。
三、起訴狀繕本一份。
四、被告之最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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