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八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壹仟捌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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