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一0號
原告永悅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許菜 被告精確耐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登茂 右原告與被告精確耐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零貳佰壹拾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零伍元,折合新臺幣柒仟捌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