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七號
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許碧真 律師右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乙○○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經附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附帶上訴狀載明附帶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拆除牆垣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附帶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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