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重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70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緩字第1985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Rilakkuma(拉拉熊)」商標之手機吊飾品伍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7061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印有日本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Rilakkuma(拉拉熊)」商標圖樣之手機吊飾品5個(保管字號:臺北地檢署103年度紅保管字第455號)均係仿冒品乙情,亦有鑑定人 吳圓圓 即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委任出具之民國103年2月17日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人就扣案仿冒「Rilakkuma(拉拉熊)」商標標之手機吊飾品5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