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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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如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緩字第1957號、104年度執聲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手機殼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
4號被告劉如青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手機殼1件(詳如該署102年度綠保管字第1384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爰依刑法第40條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被告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所命應履行之事項,業經本院核閱上署
103年度偵字第184號、103年度緩字第1957號等卷屬實,並有該署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手機殼1個係被告犯前揭案件而經警查獲之仿冒品乙情,業經被告坦認在卷,並有露天拍賣網頁及付款資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證物採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職務報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2年度綠保管字第1384號)在卷可稽(參見前述103年度偵字第184號卷),是上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