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54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翰於105年1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
,約定借款期間5年,貸款利率前三期採固定利率1.66%,第四期起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目前為年利率1.07%)加3.73%機動計息,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雙方立有信用借款約定書一紙為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項)。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八條)。
㈡信用借款約定書條特約條款中第八條中約定「自本借款於
撥款日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或部分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額之3%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本筆借款撥款至今債務人僅繳款7期,因係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提前到期,債務人自須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計算方式:請求本金133,805元*0.03=4,014元。
㈢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5年8月30日止即未依約定
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永豐信用貸款申請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貴欽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854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翰│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4.8%│││133805││8月30日起│9月30日止││││元│├──────┼──────┼───────┤││││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5.76%│││││0月01日起│6月30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8%│││││7月0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翰│││年息3%│││133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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