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33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NGUYENMINHTHANG(中文譯名:阮明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MINHTHANG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本件被告NGUYENMINHTHANG前經本院認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非與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而被告於114年3月20日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但依共同正犯即證人證述、相關現場照片、扣押物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物罪嫌重大,且被告為越南籍逃逸移工,逾期居留達1700日以上,經通緝到案,在臺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羈押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