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送達代收人  蘇珊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志鵬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零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
   佰陸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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