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 陳林桂琇 即美商花旗美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盧偉銘 律師
施家倫 律師相對人美商花旗美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美商花旗美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花旗美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林桂琇即美商花旗美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美商花旗美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其提出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7年度司字第58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