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7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14日送達上訴人,並於98年12月14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杰正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