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全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2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安多利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此於假扣押事件之保全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相對人安多利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3年8月12日解散,其全體董事姓名不明,本院乃於99年1月5日定期命於五日內查報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清算人,並提出全體董事最新部分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99年1月11日寄存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地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