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012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徐克銘 律師被告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梅芳琪 律師 蔡步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63,721,
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2,618元,扣除已繳之17,335元,尚應補繳13,505,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