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冒名蔡玉蓮.選任辯護人徐士斌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被告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本院認有正當理由,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冒名蔡玉蓮.選任辯護人徐士斌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被告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本院認有正當理由,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