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530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6月15日死亡,繼承人已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具狀陳報被繼承人甲○○遺產清冊,聲請人為明瞭其繼承情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相關卷證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