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張苒奭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元,應徵裁判費柒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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