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0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昆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取財案件,聲請停止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均已將本案犯罪事實全部經過坦白陳述,而聲請人於本案擔任角色僅是情節輕微的車手工作,聲請人年輕無知,遭人利用,受此教訓,聲請人必銘刻於心,絕無斗膽再犯非行,而本案未來審理結果及最終審判期日尚有一段相當漫長時間,如持續羈押聲請人稍有不公之虞,懇請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必定隨傳隨到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檢察官起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短短數日犯下多起冒用公務員身分藉以詐欺取財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六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雖坦承大部分犯行,然其與同案共犯冒用公務員身分,向年老之被害人多次施以詐術,而取得他人財物,渠等以分工細密之犯罪手法實施詐騙方式,對社會治安影響甚鉅,且短期內犯下多起犯罪,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聲請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具狀稱:其並無再犯非行之虞一情,即無從採取。此外,聲請人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之各款情形,是本院認為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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