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上字第56號上訴人 吳育芬 上訴人暨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許榮棋 被上訴人 姚崇文
馮琪晏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名譽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134號),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經檢察官上訴後,業經本院撤銷改判被告有罪確定,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