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岳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92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