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4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希望能准予交保候傳,伊可以每天到當地派出所或警察局報到等語。
三、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參照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判例)。查:被告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予以羈押,自無不合。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楊雅清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