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71號原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於民國88年12月21日所簽立之本件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26條第2項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事件時,雙方同意以工地就近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工程地點在花蓮縣秀林鄉(詳承攬契約第2條),故本件訴訟雙方已合意其管轄法院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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