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85號聲請人綠化人生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9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簡曉君┌─────────────────────────────────────┐│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美商花旗銀│高雄銀行板│97年6月16日│86,626元│13295││││行股份有限│橋分行│││││││公司台北分││││││││公司 洪志 ││││││││成││││││├───┼─────┼─────┼──────┼─────┼─────┼──┤│002│美商花旗銀│高雄銀行板│97年7月16日│73,316元│22826││││行股份有限│橋分行│││││││公司台北分││││││││公司洪志││││││││成││││││├───┼─────┼─────┼──────┼─────┼─────┼──┤│003│美商花旗銀│高雄銀行板│97年8月15日│139,161元│32172││││行股份有限│橋分行│││││││公司台北分││││││││公司洪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