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10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何明元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何明元」抑或為「 柯明元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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