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5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告 黃安
黃偉豪 兼上一人 張藍捷 法定代理人被告 王艾 兼上一人 張慎芝 法定代理人
馮勢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其起訴狀漏未記載被告黃偉豪、王艾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經本院職權核對被告黃偉豪、王艾之戶籍謄本,則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漏載,且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書,因均已合法送達各該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詳本院卷㈡第87頁、第89頁),是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