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75號聲請人光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軒瑞 代理人 翁國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光然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永吉│248,177元│100年10月20日│AD0000000││││謝軒瑞│分行│││││├──┼─────────┼────────┼─────────┼───────────┼────────┼────────────┤│002│光然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永吉│248,177元│100年11月20日│AD0000000││││謝軒瑞│分行│││││├──┼─────────┼────────┼─────────┼───────────┼────────┼────────────┤│003│光然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永吉│248,177元│100年12月20日│AD0000000││││謝軒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