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天豐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月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並於同年8月5日送達原告生效,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張可參。依前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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