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國光 法定代理人 徐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玉英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57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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