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粲鋼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陳文卿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811、5679號)及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粲鋼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王粲鋼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含未遂),前經本院訊問時,認有逃亡及再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102年10月24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
3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至被告之辯護人雖於本院訊問時,以本件已宣判,第一審之審判程序結束,及農曆春節將近,被告須與家人團聚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件雖經本院於103年1月17日判決,然案件尚未確定,復之後又有執行程序,以被告前有多次出境紀錄及其犯案之模式,其逃亡及再犯之虞情形仍然存在,無法以具保之方式替代,因此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被告亦無任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其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燕